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70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