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1民初5742号 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267872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2021年2月23日-2021年9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3500元;被告还请求了其他事项。2021年12月2日,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杞劳人仲案字【2021】002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驳回了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虽然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保险机关相关工资监管系统有劳动关系备案,且原告为被告发放的工资超过同行业职工工资的多倍,实际是按照方便被告离职自由的要求发放的,没有侵犯被告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所以裁决书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是正确的,但责令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是错误的,故依法提起诉讼。 ***辩称,首先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其次原告在诉状中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有仲裁裁决书作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的工资是否超过同行业工资和方便被告离职并不是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用工权且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系原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于2021年2月23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在原告承接施工的杞县***项目地担任项目生产经理,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杞县分公司为***发放工资,工资数额每月1500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21】0024号仲裁裁决书、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了杞劳人仲案字【2021】002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原告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请求予以证实。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的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驳回被告***要求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