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993号
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6145917。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8号院5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魏财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组织机构代码:08349602-0。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回郭镇声达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29日,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