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24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翔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6145917。
法定代表人:魏财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组织机构代码:08349602-0。
法定代表人:王力峰,系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在巩义市回郭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民委员会在巩义市回郭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4765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