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3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17-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小董乡小董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卫在建行武陟支行存款1004元、在工行武陟支行存款210元、在武陟农村商业银行小董支行存款469元。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小董乡营业所存款45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