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富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南干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龙,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富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富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瑞瑞
书 记 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