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94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鸿运国际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姜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龙,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获嘉,住所:获嘉县南干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明。
原告***诉被告***、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富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光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