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11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17-11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孙小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河南鑫安胜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孙小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47686.24元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应的利息;2、被执行人***、孙小虎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560万元、孙小虎240万元)对上述债务就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0年5月22日、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小虎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执行期间,案外人对冻结被执行人孙小虎在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对异议结果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冻结被执行人孙小虎在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暂无法采取划拨措施。
2、2020年9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建行武陟支行存款1004元、在工行武陟支行存款210元、在武陟农村商业银行小董支行存款469元,划拨被执行人孙小虎在邮政储蓄银行武陟县小董乡营业所存款451元;2020年10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工行武陟支行存款1200元,划拨被执行人孙小虎在中行武陟支行存款174元,合计3508元,扣缴执行费3508元。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房产,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小虎无公积金。
五、通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焦作市申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博爱县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508元,扣缴执行费3508元。本院认为,除划拨被执行人***、孙小虎银行存款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张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