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财保116号
申请人:河南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254316X。
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路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彦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县五星乡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928B67763061J。
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东八里庄。
法定代表人:赵良涛,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县五星乡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9410********内的70000元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县五星乡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9410********内的70000元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买卖、提取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