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4023号
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镇仝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金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兴,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