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64号
申请人:河南普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王寨河村南沟组石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FA3X0T(1-1)。
法定代表人:赵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鑫,湖南旷真(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A座8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97640830X。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河南普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079.71元(账号:4110××××8701,开户行:中原银行)。河南普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普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6079.71元(账号:4110××××8701,开户行:中原银行)。
案件申请费4550.40元,由河南普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