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97640830X。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云良,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镇仝庄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0638102629。
法定代表人:郑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与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旭润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1)豫1025执1895号执行裁定书对旭润公司农民工专用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该冻结账户系襄城县迎宾路碧桂园一期三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文件人社部发(2020)93号文关于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故账号为13×××55以及16×××19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予冻结。特申请解封该账户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院查明:丰盈公司与旭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豫10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被告旭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盈公司支付商砼款4497849.5元。旭润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0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生效。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豫1025执18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旭润公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被执行人须在查封、扣押财产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021年8月4日,本院将旭润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账号为16×××19的款项余额3424.47元予以冻结。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旭润公司在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13×××55的款项余额19433.65元予以冻结(申请控制金额4566833.50元)。
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旭润公司以本院冻结的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2021)豫1025执1895号执行裁定书对旭润公司农民工专用账户的冻结。
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发包人襄城县碧宁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旭润公司在碧桂园豫西南区总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总建筑面积约为59601.43平方米,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合同价款暂定含税金额为99531420.16元,工程款采用按月进度支付。2021年7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01187931.17元。
旭润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载明:兹有旭润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襄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设立许昌襄城迎宾路碧桂园一期三标段总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13×××55。
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襄城碧桂园天誉项目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襄城县碧宁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查询情况如下:1、我公司与旭润公司合同金额10118万元,旭润公司承接的一期三标段截至目前实际完成产值10036万元,我公司已累计支付8932.69万元,累计支付金额占实际完成产值的89%,累计支付金额占合同金额的88.28%。2、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且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工程结算初审完毕45天内支付经发包人工程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3、目前,我公司已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超额支付3.28%,超付金额约33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中,经查实,旭润公司被本院冻结的账户(账号:13×××55),确实为相关建筑主管机关登记公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但另外一个账户(账号:16×××19)旭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此异议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专用账户(账号:13×××55)中4566833.50元的冻结措施。
二、驳回被执行人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勇智
人民陪审员 崔军羊
人民陪审员 黄晓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