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67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97640830X。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桦,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炳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