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跃。 上诉人河南亚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中***起诉被告***索要劳务费,应由被告***住所地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与***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上诉人主体错误;即使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住所地在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也应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三、***与***之间的承揽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或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起诉上诉人主体错误,本院认为被告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应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