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220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渝0236民220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渝0236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4行中的“中铁十八绝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中铁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珍

书 记 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