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阴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266号
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漍西村。
法定代表人:陆志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华堡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世松。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斌。
被申请人:***阴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金庄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泉。
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腾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阴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公司、中建七局公司、华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九腾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阴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