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特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涵涵,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阳,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华堡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世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公司)、第三人河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胜
审 判 员 邢友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荣艺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