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民初3686号
原告: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任庄镇任村四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1796293p(3-4)。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柴桑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7933。
法定代表人:付少波,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中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薛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董事长。
原告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正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