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2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郊乡二里井社区金府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曹家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候庄村div>
负责人:郑建民。
关于河南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候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86025.720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33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2374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997362.72元,申请执行费22374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唐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