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25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鼎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南邮政花园*号楼*单元*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5226715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志钢。
关于河南中鼎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中鼎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5667.6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网络查询、线下查询、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鼎国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