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财保1936号
申请人: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7239282W。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茜,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莲花盆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245856。
法定代表人:胡要龙,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9836.2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719836.24元)。申请人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9836.2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719836.24元)。
案件申请费4119元由申请人汝州市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