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1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第四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245856。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8050462-0。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宝丰县石桥镇豫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鹏
审判员 张跃勇
审判员 杨学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