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执恢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第四层南。
法定代表人:胡某龙,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人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1、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粮食保管费用于该公司正常经营,剩余50%粮食保管费用用于偿还其欠款,还款金额已实际入账为准。2、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协议签订后解除被执行人河南宝粮粮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并撤回案件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跃勇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蔡怀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