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1执1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召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畅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的存款(账号1714027019200053012)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