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2129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智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崇德街17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92439P。
负责人:王新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智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智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智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