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2民初4972号
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600341063(1-1)
住所地:方城县杨集乡唐楼村七里庵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709181C。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殷长山,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