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2民初4972号 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600341063(1-1) 住所地:方城县杨集乡唐楼村七里庵组。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709181C。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晶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方城裕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