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诚昊建筑有限公司

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与鹤壁市诚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2民初191号
原告: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鱼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诚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创业创新商务中心2号楼2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诚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5.18元(已减半),由鹤壁市圣大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