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6099号
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鹤壁市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55元(已由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原告广东水泽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