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泰山执字第1298号
申请执行人***(原申请人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谷道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山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谷道林提供的担保物泰安市迎胜路东侧望岳小区B区沿街营业房A段1至2层38号房产一处。
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