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6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瑞,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后方,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九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延祥,经理。
再审申请人**付、***、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九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耿志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