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81号
申请执行人:**付,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5044R。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付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72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