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付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3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付,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52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付、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山区向阳路东首房产(泰房权证泰字第××号)及其泰土国用(2007)第0054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