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1269号
原告:**付,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5044R。
法定代表人:李建。
原告**付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