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付与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1269号
原告:**付,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5044R。
法定代表人:李建。
原告**付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