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72号
申请人:**付,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5044R。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申请人**付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用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