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1573号
申请人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3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向阳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人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