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613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钢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贾书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付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保东,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济源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1元,应减半收取5215.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免交。
审判员  王小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