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保12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11004348389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升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皆家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453960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27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升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