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824号
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95713257H。
法定代表人:郭顺利。
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9T。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本案如果还在审理中(包括上诉二审)或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应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