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824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95713257H。
住所地开封市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顺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政,系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系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9T。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峥,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6659801382。
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传峰,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