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封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1572号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任总经理。
被告:李博文,男,汉族,1992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