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3511号之一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开杞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住所地开封市*****3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豫0212民初3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8856.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冻结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8856.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