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开杞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若***逾期支付货款,则按照合同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审未查明案涉混凝土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具体逾期未支付货款情况,计算违约金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