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力强广告传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新兴中心市场向阳蔬菜市场北胡同12-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P007。
法定代表人:王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风英,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东霞,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芳,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建,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姚村镇一凡广告制作部,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南牛村(镇政府西)。
负责人:梁振新,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姚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红旗路39号。
负责人:王牧,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红,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西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西张村。
负责人:谢海生,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林州市力强广告传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州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江顺、焦风英、靳东霞、**、李兵建、林州市姚村镇一凡广告制作部、林州市姚村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西张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市力强广告传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州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继科
审判员 闫海英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世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