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1276号之一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北。
经营者:***,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计4537.5元,由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邵 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