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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45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板岩圣象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9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