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45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板岩圣象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9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10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