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6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960元。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豫E××**车辆我院已予以轮候查封,经查找无车辆线索,暂无法处置。2024年6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2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市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5月25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的财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便于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并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0997元及相应利息,**1099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