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2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62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3232.01元及利息(以53232.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济源文化城支行账户(于2022年3月19日,线上冻结反馈结果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未控),该账号经本院另案委托济源市人民法院线下冻结,反馈结果及经本院依法调查情况为该账号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业壹号城邦北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非本案涉案工程,故本案中无法冻结、扣划;中国银行账户济源文化城支行(于2022年4月15日,线上冻结反馈结果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未控);中国银行新乡国贸支行(于2022年3月19日冻结,线上冻结反馈结果为未控),该账号经本院另案委托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线下冻结,反馈结果为该账户为农民工代发工资专户,无法冻结;招商银行(于2022年3月17日冻结,线上冻结反馈结果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未控),该账号经本院另案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线下冻结,反馈结果为该账号系农民工代发工资专户,无法冻结。
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7辆,本院已轮候查封,经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到**进行调查,未发现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分别为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5月25日前往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及房产登记信息。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相关登记信息。
四、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另案中,2022年8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安阳市石板岩镇,经询问该镇办主任,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及当地有工程项目款,经调查,该工程款项均为农民工专用账户,不符合冻结、扣划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便于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并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4376.0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54376.0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七辆车未实际控制且已被另案多次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