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2财保1号
申请人***,男,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林州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号:16×××64)的银行存款1032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号:16×××64)的银行存款10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036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