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5297933R。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治淮,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福奎,男,1956年10月15日生,住鲁山县。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治淮、王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2017)豫042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治淮、王福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商品混凝土价款245405元;二、驳回原告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1.07,减半收取2490.5元,由被告王治淮、王福奎共同承担。”本案系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案件,本案的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和保证人应按照(2017)豫04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和调解协议书三个月内付清。王福奎欠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00元),王治淮欠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询问,李建军陈述其在(2019)豫0423执恢533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已经有部分款项执行到位并已经实际领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本次恢复执行申请与(2019)豫0423执恢533号的申请执行内容一致,在(2019)豫0423执恢533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已经有部分款项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领取执行到位的款项,现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来申请执行书的全部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是超标的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7日的恢复执行申请,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信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李三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亚斌